南宁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《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》的通知
南宁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《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城区财政局、市直各单位:
现将自治区财政厅《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》(桂财会〔2016〕15号)转发给你们,请你们按文件中要求,高度重视,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,准确把握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修订的重点和《新旧<会计档案管理办法>有关衔接规定》的主要内容,确保落实到位。
附件: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(桂财会〔2016〕15号)
南宁市财政局
2016年6月22日
表格名称
桂财会〔2016〕15号关于贯彻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新旧衔接规定的通知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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